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至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陳騰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