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翊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利興興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0,89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