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洪柏超即超群水電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潤陽光電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9
8,7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