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創聯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春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
5,9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7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