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益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許登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