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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 當事人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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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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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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