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晨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