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現代沐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炳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67,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