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 原告
- 張尹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振哲即辰祥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7,5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振哲即辰祥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7,50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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