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 原告
- 一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佾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靜宜即松益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