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 聲請人
-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應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以系爭土地面積2,898.90、607.42平方公尺,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