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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

聲請人
王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應拆除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面積,各約略多少平方公尺?若逾期未陳報,即以系爭土地面積2,898.90、607.42平方公尺,計算本件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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