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1號

原告
彰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州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37,200元(計算式:加拿大幣180,000元×23.54),以民事起訴狀送達本院之日即民國108年12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加拿大幣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1比23.54元換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