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6號
- 原告
-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 原告
-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上二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林朝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智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新臺幣250,000元、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朝乾新臺幣1,000,000元、第四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250,000元;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示、第五項係請求行為不行為,則聲明第二、三、四項請求,屬財產權之訴,且兩者間並無選擇或互為競合關係,應合併計算標的金額;聲明第一、五項分別請求回復名譽及行為不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1,50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850元;就非財產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兩者合計新臺幣21,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850元,尚欠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