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告
懋勝鋼鐵有限公司
原告
山爵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兼上二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朝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吳文哲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懋勝鋼鐵有限公司新臺幣250,000元、第三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朝乾新臺幣1,000,000元、第四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山爵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250,000元;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示、第五項係請求行為不行為,則聲明第二、三、四項請求,屬財產權之訴,且兩者間並無選擇或互為競合關係,應合併計算標的金額;聲明第一、五項分別請求回復名譽及行為不行為,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新臺幣1,500,000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5,850元;就非財產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兩者合計新臺幣21,8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850元,尚欠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