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新芊澍企業社即張樵榕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葉柏宏 被 告 展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機器所有權存在。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前項機器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展威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展威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24日以新臺幣(下同)2, 184,000元向訴外人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 之全自動彎管機(下稱系爭機器),並安裝於原告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廠房(下稱原告廠房)內。而被告展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世平為原告張樵榕多年朋友,於107年6月26日前之某日,劉世平趁其前往原告廠房拜訪原告之際,私自進入原告廠房內拍攝系爭機器之照片。被告展威公司後向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借款,並於107年6月26日持偽造之讓渡同意書,以系爭機器向被告設定動產抵押(下稱系爭抵押權)。嗣後因展威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經和潤公司向本院聲請對系爭機器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承辦人員會同和潤公司職員及員警,前往原告廠房,將原告所有之系爭機器交付予債權人即被告和潤公司保管。然原告為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人,未曾同意將系爭機器予被告展威公司設定動產抵押,而系爭機器自原告103年7月24日買受後至107年11月6日受本院強制執行前,均由原告所占有,未曾交付予展威公司,自無從發生所有權移轉之事實。爰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機器之所有權存在,並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現占有人被告和潤公司返回系爭機 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和潤公司則以:原告將系爭機器以150萬元出售予被告 展威公司,並已交付予展威公司,系爭機器雖位於原告廠房內,然交付不以現實交付為限,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亦生交付之效力,故縱使系爭機器由原告所保管,不影響展威公司取得系爭機器所有權。被告展威公司向被告和潤公司借款,提供系爭機器作為借款之擔保,為評估系爭機器之價值,被告和潤公司之承辦人員並曾偕同劉世平前往原告廠房查看機器,且有表明來意,經原告配合給予和潤公司承辦人員拍攝多張照片。被告展威公司嗣後持原告之讓渡書及展威公司財產目錄予被告和潤公司,和潤公司信賴該文書而同意借貸金錢予展威公司,並設定系爭動產抵押契約。嗣被告展威公司支票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借貸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展威公司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經被告和潤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占有抵押物即系爭機器。107年11月6日強制執行當日,張樵榕亦曾表明已經將機器賣予劉世平,故被告和潤公司自可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並占有系爭機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展威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7月24日自訴外人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系爭機器,並安裝於原告位於彰化縣○○鎮○○路00號廠房內。 ㈡被告展威公司向被告和潤公司借款,並於107年6月26日以系爭機器向被告和潤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並經登記。 ㈢被告展威公司因積欠和潤公司借款未清償,和潤公司於107 年9月17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系爭機器強制執行,經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197號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並於107年11月6日會同員警及和潤公司職員前往原告廠房,並以執行命令解除債務人對於系爭機器之占有,點交由債權人和潤公司占有。 ㈣系爭機器自103年7月24日起至107年11月6日強制執行解除占有前,均放置於原告廠房內。 ㈤系爭機器現由被告和潤公司占有,放置於和潤公司位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廠房內。 六、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展威公司是否取得系爭機器所有權?原告是否為系爭機器所有權人?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器? 七、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展威公司是否取得系爭機器所有權?原告是否為系爭機器所有權人? 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民法第761條定有明文。 又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應由提出私文書之人負證其真正之責。經查: 1.系爭機器於本院107年11月6日強制執行程序解除債務人占有前均放置於原告廠房,原告為現實占有系爭機器之人,為兩造所不爭執,故被告和潤公司辯稱原告與展威公司間就系爭機器成立買賣契約,並以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之方式移轉系爭機器所有權予展威公司等情,自應就此部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本件被告和潤公司固提出原告107年6月20日讓渡書(本院卷第71頁)證明系爭機器已交付予展威公司等情,然經原告否認上開讓渡書之真正,是被告自應就上開讓渡書之真正負舉證責任。而本件被告和潤公司僅提出展威公司財產目錄為證(本院卷第73頁),惟上開財產目錄為展威公司以印刷字體製作之文書,並蓋有展威公司負責人劉世平、會計、製表人員之印章,無原告印鑑或簽名,無從證明上開讓渡書上原告企業社及其負責人之印章為真。另本件經證人即和潤公司當時承辦系爭機器動產抵押之承辦人林珀吟到庭作證證稱:劉世平為了購買系爭機器向被告和潤公司辦理貸款,同時願以系爭機器設定抵押權予和潤公司,因系爭機器為中古機器,故和潤公司遂由其前往確認機器狀態。當時系爭機器仍為張樵榕在使用,貸款過得了劉世平才會購買系爭機器,因劉世平不確定和潤公司之貸款能否辦得過,故未曾談到何時交機的細節等語(本院卷第124頁)、其不知道張樵榕有無將機 器交付劉世平等語(本院卷第126頁)、劉世平交付上開讓 渡書予其後,其未曾向原告確認讓渡書之真正等語(本院卷第128頁)、貸款契約書所記載的機器放置位置是劉世平之 妻子黃美惠所給的地址,但當時機器尚未運過去等語(本院卷第128頁)。故證人林珀吟之上開證述,無法證明上開讓 渡書上原告之印文為真,亦無從證明原告與展威公司間就系爭機器有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之契約存在,反可證明原告如須將系爭機器交付予被告展威公司,將會以現實交付之方式運置到被告展威公司位於彰化縣○○鎮○○路00○0號之廠 房處(本院卷第55頁),而非以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之方式以代交付。本件系爭機器均位於原告廠房內,未曾現實交付予被告展威公司,被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機器已以其他方式交付予展威公司,難認系爭機器已經交付,而尚未生所有權變動之效力,故原告仍為系爭機器之所有權人。 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機器? 又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物固不以債務人所有之物為限,然如以第三人之物設定抵押權,自應取得原所有權人之同意。經查: 1.系爭機器為原告所有,已如上述,然依本件動產抵押契約書、申請書及切結書之記載(本院卷第55至61頁),系爭機器所有權人為被告展威公司,與現實所有權人為原告不符,被告亦未提出經原告同意以其所有之系爭機器提供被告展威公司作動產抵押之相關證據,故展威公司以原告所有之系爭機器設定動產抵押權,此所為之處分行為,須經原告承認始生效力。而本件經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為上開聲明及主張,堪認原告否認被告展威公司之無權處分行為,是系爭抵押權設定自始不生效力。 2.被告和潤公司持經登記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之動產抵押契約書為執行名義,於107年9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對放置於原告廠房處之系爭機器強制執行等情,有經濟部經授動字第000000號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標的物明細表等件附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8197號卷宗;另本院民事執行處並於107年11月6日命解除債務人占有而點交予債權人和潤公司占有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證屬實。然本件系爭機器之抵押權設定自始無效,已如上述,被告和潤公司持無效之抵押權契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占有系爭機器,自非合法占有權源。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無權占有系爭機器之和潤公司返還系爭機器予原告,自屬有據。 八、綜上所述,系爭機器尚未交付予被告展威公司,原告仍為系爭機器所有權人。被告持原告所有之系爭機器設定抵押權,經原告否認其效力致抵押權設定自始無效,故被告和潤公司基於抵押債權人而占有系爭機器,非屬有權占有。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為系爭機器所有權人,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和潤公司返還系爭機器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 │附表 │ ├──────┬──────────────┤ │標的物名稱 │全自動彎管機 │ ├──────┼──────────────┤ │規格及型式 │型式:CNC50BS2RSM-4A │ │ │機號:141316 │ ├──────┼──────────────┤ │製造廠商 │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廠牌 │穎漢科技 │ ├──────┼──────────────┤ │出廠年份 │2014年 │ ├──────┼──────────────┤ │單位數量 │1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