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張國賓 被 告 詳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邱守豐即邱建智 被 告 邱基淩 張玉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44萬0,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45,05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詳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詳峰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14日邀同被告邱建智、邱基凌、張玉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15 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利率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4.82% 。 ㈡被告詳峰公司又於107年11月28日以邀同被告邱建智、邱基 凌、張玉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 自107年11月29日起至110年11月29日止,利率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4.85% ㈢被告詳峰公司自108年7月29日起未依約按月繳納本息,依兩造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應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尚積 欠如附表所示本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44萬0,6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 ├─┬──────┬────────┬────┬──────────────┤ │編│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新台幣) │ │(年息) │ │ ├─┼──────┼────────┼────┼──────────────┤ │ │ 779,344元 │自民國108年9月15│ │ 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1 │(帳號113-7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4.82%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 │ │-17679) │ │ │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419,646元 │自民國108年9月15│ │ 自民國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 │2 │(帳號113-7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4.82%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 │ │-17686) │ │ │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2,269,153元 │自民國108年8月29│ │ 自民國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 │ │3 │(帳號113-7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4.85%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 │ │-19069) │ │ │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 │ │972,497元 │自民國108年8月29│ │ 自民國108年9月30日起至清償 │ │4 │(帳號113-71 │日起至清償日止 │ 4.85% │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 │ │-19076) │ │ │ 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