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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許嘉仁
  • 法定代理人
    陳乃禎

  • 上訴人
    王淑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王淑援 佳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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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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