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王淑援 佳進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