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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嘉仁

上訴人
洪應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榮福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2,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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