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 上 訴 人
-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仲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