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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2號
上 訴 人
雍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傑
被上訴人
正仲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双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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