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洪清冬 被 告 虹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 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虹星科技有限公司間屋頂租賃契約書第20條約定:「如因本約履行產生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因本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