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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給付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
洪清冬
被告
虹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均
被告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友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虹星科技有限公司間屋頂租賃契約書第20條約定:「如因本約履行產生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因本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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