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洪清冬
- 被告
- 虹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虹均
- 被告
- 泰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友欽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虹星科技有限公司間屋頂租賃契約書第20條約定:「如因本約履行產生爭議,雙方應本誠信協商解決。因本約之履行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