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號
- 上訴人
- 吳宜蓁即妃采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家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