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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7號

給付簽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號

上訴人
吳宜蓁即妃采企業社
被上訴人
家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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