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 原告
-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堯
- 原告
-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絃仰
- 被告
-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林銓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向法院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先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12,479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