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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被告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向法院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先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12,479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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