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崧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堯 原 告 崧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絃仰 被 告 達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宇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銓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向法院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聲請先行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先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12,479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