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回剩餘託管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陳冠宇 被 告 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羚靖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退回剩餘託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祈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係在台中市○區○○路0段 000號10樓之1,法定代理人許羚靖住臺中市○區○○路0段 00000號,有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況依據原告提出之託管契約書肆之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