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 上訴人
-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勤榮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7,000元(即被上訴人起訴訴記載回復原狀費用882,000元+租金655,000元),上訴人敗訴部分訴標的價額及金額為1,380,690元(882,000元+租金498,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