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宇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勤榮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37,000元(即被上訴人起 訴訴記載回復原狀費用882,000元+租金655,000元),上訴人敗 訴部分訴標的價額及金額為1,380,690元(882,000元+租金498,6 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