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01號原 告 楊鴻琮 上列原告與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須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次按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復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主旨:請辭公司董事長(負責人)董事之職務」等語,無從特定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登記為被告鐳揚創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其對被告提起訴訟,自無再由原告代理被告公司應訴之理。上開情形均可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另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一)原告向被告公司辭任董事(長)職務之文件、被告公司已收受該文件之證明。 (二)起訴狀附錄音檔之對話譯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