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珮禎
被告
一零八金文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竑瑞即盧嘉龍
被告
余佳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6,66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5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8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已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春,於本案繫屬後變更為張振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而被告一零八金文具有限公司(下稱一零八公司)依同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之。查被告一零八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9日解散,惟被告一零八公司並未依法向本院陳報清算人,有108年9月26日彰院曜民字1080001206號函在卷可參。而盧竑瑞即盧嘉龍為被告一零八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且經自身選任為清算人等情,有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考,是本件應以被告一零八公司之清算人即盧竑瑞即盧嘉龍為被告一零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又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一零八公司於107年4月23日邀同被告盧竑瑞即盧嘉龍、余佳陵為連帶保證人,於107年4月24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150萬元,共計500萬元,約定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08%,隨原告基準利率每3個月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被告並應於每月24日支付每期之本金及利息,清償日為112年4月24日,如未依約支付,除原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一零八公司僅繳納本金及利息至108年2月24日止,尚餘主文所示金額迄未清償,依兩造授信契約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盧竑瑞即盧嘉龍、余佳陵則因連帶保證契約與一零八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如上,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474條1項、第7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本件被告一零八公司向原告借款,尚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盧竑瑞即盧嘉龍、余佳陵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