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謝義成 謝春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108年4月2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謝春仔應將前項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義成所有。 被告間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民國108年4月2日所 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謝春仔應將前項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義成所有。 訴訟費用新台幣8,370元,由被告每人各負擔新台幣4,185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①被告謝義成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對被告謝春仔所 為贈與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②被告等二人就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於108年4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將上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謝義成所有。主張略以:被告謝義成前擔任訴外人謝明志即友呈工程行之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貸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迄今尚積欠760,373元及自10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謝義成為隱匿財產,逃避其清償之責任,將其所有土地無償贈與被告謝春仔,並於108年4月2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 記在案,致原告日後無法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以受償前開債務。本案被告所為之無償贈與顯已損害原告債權之求償,且被告謝義成除系爭不動產外,並無其他足供清償之財產,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 於108年3月27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8 年4月2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就該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謝義成所有。原告於108年4月15日調閱謝義成的財產清單內仍有系爭土地,但到5月調不動 產登記謄本時就發現已經移轉所有權。臺中地院108年度訴 字第1596號判決尚未確定,謝明志即友呈工程行僅繳款至 108年2月12日,尚積欠本金760,373元以及利息、違約金。 原告當時有催繳,也會對連帶保證人催繳。被告謝義成名下只剩下一輛汽車,不足以清償對原告之債務。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被告間贈與債權行為日期,更正為108年3月27日等語 。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已提出放款帳卡明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彰化縣地籍異動索引、被告謝義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保 證書等資料為證,且有本院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憑,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96號判決可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同條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義成尚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並未清償,竟將系爭2筆土地無償贈與並移轉予被告謝春 仔,被告謝義成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已達無資力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自屬害及原告債權之行為,原告自得行使詐害債權之撤銷權。 ㈢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之規定,訴 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行為、所有權移轉行為,以及被告謝春仔應就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謝義成所有,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被告每 人各負擔1/2即4,185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