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 告 蔡隆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蔡建光 蔡建昌 蔡壽惠 蔡碧玉 施美惠 蔡士智 蔡士傑 蔡長穎 蔡長哲 蔡長祐 蔡長曄 蔡潔 兼前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蔡鏗 人 被 告 蔡長泰 王俊仁 王俊哲 王淑芬 王惠芬 王俊堯 蔡隆一 蔡崇信 蔡佩璉 蔡佩瑛 蔡秀瑄 王肖岳 王留玉霞 黃貴美 蔡翰熊 蔡蓁瑜 蔡雅璿 蔡雅馥 陳儉素 上1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被 告 賴怡誠(承當訴訟人) 詹惠蘭(承當訴訟人) 張鈺淩(承當訴訟人) 張琬婷(承當訴訟人) 康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詹詠超(承當訴訟人) 葉尚元(承當訴訟人) 健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 告 高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 告 溫雅玲(承當訴訟人;兼上九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