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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2號

原告
蔡隆德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告
蔡建光
被告
蔡建昌
被告
蔡壽惠
被告
蔡碧玉
被告
施美惠
被告
蔡士智
被告
蔡士傑
被告
蔡長穎
被告
蔡長哲
被告
蔡長祐
被告
蔡長曄
被告
蔡潔
被告
兼前二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蔡鏗
被告
被告
蔡長泰
被告
王俊仁
被告
王俊哲
被告
王淑芬
被告
王惠芬
被告
王俊堯
被告
蔡隆一
被告
蔡崇信
被告
蔡佩璉
被告
蔡佩瑛
被告
蔡秀瑄
被告
王肖岳
被告
王留玉霞
被告
黃貴美
被告
蔡翰熊
被告
蔡蓁瑜
被告
蔡雅璿
被告
蔡雅馥
被告
陳儉素
上1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玉
被告
賴怡誠(承當訴訟人)
被告
詹惠蘭(承當訴訟人)
被告
張鈺淩(承當訴訟人)
被告
張琬婷(承當訴訟人)
被告
康盛置業投資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告
詹詠超(承當訴訟人)
被告
葉尚元(承當訴訟人)
被告
健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鈺淩
被告
高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琬婷
被告
溫雅玲(承當訴訟人;兼上九人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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