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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號

上訴人
被告
王秋梅

      王秀英

      王秀霞

      王清良

      蔡王秀治

      王勝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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