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王秋梅
王秀英
王秀霞
王清良
蔡王秀治
王勝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