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8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振章
- 被告
- 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美津
- 被告
- 張月幼
- 被告
- 高文生
- 被告
- 高美霞
- 被告
- 高明正
- 被告
- 高林淑鳳
-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紳益輪車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0年6月
2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而簽立保證書,保證其對原告
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
、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限額內,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
(二)被告公司自104年5月14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460萬元
,並簽立借據8紙,借款期間、清償日、利率及違約金詳如
附表所示。詎被告自108年1月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
經多次催討,均未獲置理。
(三)茲因本件部分借款(即附表所示編號3、7)未經被告張月幼
、高明正、高林月鳳、高美霞等人簽名同意辦理展期手續(
原告銀行業務理處理細則授信篇第一章貸放事務通則第7頁
參照),本金債務視同到期。另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是被告依
約應清償全部債務。
(四)爰依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
二、被告辯稱:
(一)被告公司自87年起陸續與原告有借貸往來,截至107年3月間
止未曾遲繳本息,近年來由於不景氣與產業轉型不易影響,
不堪利息負荷,原告銀行經理及副理承諾可先繳2年按年息
3%計算之利息,暫度難關。
(二)嗣因108年2月1日春節前時間不及,再加上部分連帶保證人
不願續任,故未至原告銀行對保,致同年2月2日借款利息存
入原告銀行後卻未扣繳,造成1筆借款未繳息,視同全部到
期之效果。
(三)被告並非惡意拖欠,仍願按月分期攤還7千元。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借據
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借款展期約定書、
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授信案
件批覆書、信用綜合評估表、業務處理細則、貸款逾期未繳
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均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且被告亦不爭執欠款及部分連帶保證人未續辦展期各情,
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抗辯原告銀行經理及副理
承諾可先繳部分利息乙節,未據被告提出明確證據以佐其說
,自難遽採。
四、從而,原告依約(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被告固表明分期攤還之意願,茲因原告已表明被告仍可前往
原告分行協商,其具體清償或分期條件細節,自以自行協商
為宜,爰不另為分次履行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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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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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欠款餘額│利息 │違約金 │借款起訖日 │
│號│(新臺幣)│ │ ├──────┬───────┤ │
│ │ │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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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萬元 │18,896元│自民國108 │自108年4月16│自108年10月16 │自104年5月14日│
│ │ │ │年3月15日 │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8年5月14│
│ │ │ │起至清償日│10月15日止 │ │日止 │
│ │ │ │止,按年息│ │ │ │
│ │ │ │3%計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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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萬元 │72,732元│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4 │自108年8月4日 │自105年2月2日 │
│ │ │ │3日起至清 │日起至108年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2月2 │
│ │ │ │償日止,按│8月3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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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萬元 │156,608 │自108年3月│自108年4月12│自108年10月12 │自106年1月10日│
│ │ │元 │11日起至清│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9年1月10│
│ │ │ │償日止,按│10月11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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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萬元 │15萬元 │自108年3月│自108年4月3 │自108年10月3日│自107年3月1日 │
│ │ │ │2日起至清 │日起至108年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7月1 │
│ │ │ │償日止,按│10月2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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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萬元 │75,603元│自108年3月│自108年4月16│自108年10月16 │自104年5月14日│
│ │ │ │15日起至清│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8年5月14│
│ │ │ │償日止,按│10月15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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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萬元 │218,215 │自108年1月│自108年2月4 │自108年8月4日 │自105年2月2日 │
│ │ │元 │3日起至清 │日起至108年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2月2 │
│ │ │ │償日止,按│8月3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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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萬元 │469,833 │自108年3月│自108年4月12│自108年10月12 │自106年1月10日│
│ │ │元 │11日起至清│日起至108年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9年1月10│
│ │ │ │償日止,按│10月11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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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萬元 │85萬元 │自108年3月│自108年4月3 │自108年10月3日│自107年3月1日 │
│ │ │ │2日起至清 │日起至108年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108年7月1 │
│ │ │ │償日止,按│10月2日止 │ │日止 │
│ │ │ │年息3%計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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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460萬元 │2,011,88│ │
│計│ │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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