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00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文
- 被告
- 志鵬纖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邱創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14,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1,98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704,97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志鵬纖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8日以被告邱創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並訂立借據及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11日起至109年7月11日止,並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93%,目前合計年息為4.99%(1.06%+3.93%=4.99 %)機動計息;㈡被告志鵬纖維有限公司復於107年8月23日以被告邱創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總授信額度1,500,000元,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等為據,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07年8月23日起至108年8月23日止,期間已動用1,497,539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按各筆動用額度申請書。上開㈠㈡之借款,均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等自108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借據第5條第1款及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6條第6款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雖經原告催告被告等仍未清償,故將被告之存款予以抵銷沖抵部分債務,仍欠本金2,114,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故聲明除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動用額度申請書、簡易資料查詢表、交易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催告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又被告志鵬纖維有限公司為系爭債務之借款人,被告邱創鉝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併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債權本金(新│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號│台幣) │ │%) │ │ │ │ │ │ │ │ ├─┼──────┼───────┼─────┼──────────┤ │1 │946,152元 │自民國108年6月│4.99 │自民國108年7月12日起│ │ │ │11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止 │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之部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計算。 │ ├─┼──────┼───────┼─────┼──────────┤ │2 │1,168,758元 │自民國108年6月│4.49 │自民國108年7月23日起│ │ │ │23日起至清償日│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止 │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 │ │ │ │ │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 │之部分,按約定利率20│ │ │ │ │ │%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