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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玟諺

      張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科廷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履行契約事件屬財產權涉訟,及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偕同被上訴人等將被上訴人賴科廷列為南投縣政府於97年3月27日府農管字第09700630910號所核定萬芳立花園別墅社區開發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核上訴人前開部分請求所得獲取的客觀利益屬不能核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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