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24號原 告 新芊澍企業社即張樵榕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葉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伊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向訴外人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機器,將之安裝在伊址設彰化縣○○鎮○○路00號廠房內。詎被告與訴外人展威精密有限公司(下稱展威公司)於107 年6 月26日簽立分期付款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該動產抵押之標的物即為如附表所示機器、其所在地則記載為彰化縣○○鎮○○路00○0 號(下稱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其後,展威公司積欠款項未為清償,被告竟以執行債權人之身分,於107 年9 月17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如附表所示機器強制執行,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38197 號事件受理後,於107 年11月6 日會同員警及被告所屬人員前往伊之廠房,以執行命令將如附表所示機器點交由被告占有,伊不服,乃對被告、展威公司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02 號判決確認伊就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所有權存在,被告始於108 年8 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機器返還予伊。被告明知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之地點為彰化縣○○鎮○○路00○0 號,卻逕自前往伊之廠房強制執行,顯有疏未查證之過失,此行為亦已侵害伊對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權利,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於占有期間(即自107 年11月6 日至108 年8 月5 日,共9 月),受有每月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伊自得訴請被告返還之,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79 條規定,擇一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展威公司向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重型櫃1 批並提出如附表所示機器之讓渡書、公司財產目錄,藉此取信於伊,伊誤信該等文件為真實,乃善意信賴展威公司為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所有權人,並完成動產抵押設定,用以擔保該分期付款債務,後因展威公司就該分期付款債務僅繳納1 期款項即違約,旋即避不出面,伊乃依動產擔保交易法之相關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並善意占有如附表所示機器,自無不法可言;另伊於占有期間,僅係將之放在廠房內保管,並無任何收益,原告未舉證證明伊受有何等不當得利,亦未證明其所稱之每月租金10萬元之事實存在,實則,展威公司積欠伊款項未為清償,如附表所示機器又遭原告取回,伊損失慘重,亦為本件被害人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 ⒈原告於103 年7 月24日向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機器,並將之安裝在原告址設彰化縣○○鎮○○路00號廠房內(見院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⒉被告與展威公司於107 年6 月26日簽立分期付款契約書、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之「標的物」為如附表所示機器,其所在地址則記載為「彰化縣○○鎮○○路00○0 號」(見院卷第61頁至第77頁)。 ⒊展威公司因積欠款項未為清償,被告以執行債權人之身分,於107 年9 月17日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如附表所示機器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38197 號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並於107 年11月6 日會同員警及被告公司職員前往原告廠房,以執行命令點交由執行債權人(即被告)占有(見院卷第25頁)。 ⒋如附表所示機器自103 年7 月24日起至107 年11月6 日強制執行解除占有前,均放置在原告廠房內。 ⒌本院於108 年7 月1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02 號判決確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所有權存在,被告應將之返還予原告,該判決於108 年8 月10日判決確定。被告於108 年8 月5 日即已將如附表所示機器返還予原告(分見院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96頁、第108 頁、第79頁至第80頁)。㈡爭執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或不當得利返還之責,有無理由?如為有理由,則原告得請求之數額應為若干?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判例著有明文。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在當事人間無一定之特殊關係(如當事人間為不相識之陌生人)之情形下,行為人對於他人並不負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又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參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過失不法侵權行為責任,為被告所否認,揆諸首揭說明,應由原告就前開成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機器,依卷內既有事證,並無存在契約或一定之特殊關係,揆諸上開說明,難認被告對原告負有何等一般防範損害之注意義務,是縱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之機器放置地點與原告廠房之地址不同,亦難率認被告對原告負有何等事先查證之注意義務。再者,動產非如不動產可得長期持續固定在特定地點、場所,既如附表所示機器核與系爭動產抵押契約書所載之內容(包含廠牌、製造廠商、規格、型式)均屬相符,被告主觀上足以信其對如附表所示機器存有動產抵押權之正當理由,則被告為保障自身權利進行取償,乃訴諸法律程序,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並取得占有,實難遽謂此屬不法行為或被告主觀上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意。至原告於強制執行過程中表示如附表所示機器為其所有,未據被告所肯認,此僅屬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權利歸屬存有爭執,涉及是否另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尚難逕執此情即謂被告之行為有何不法性。況且,展威公司向被告提出原告與展威公司間之讓渡書、展威公司之公司財產目錄,並聲稱原告已將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所有權讓渡予展威公司等事實,業據被告提出該等讓渡書、財產目錄等件為辯(分見院卷第83頁、第85頁),而原告在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02 號事件中,主張展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世平為原告張樵榕多年朋友,於107 年6 月26日前之某日,劉世平趁其前往原告廠房拜訪之際,私自進入原告廠房內拍攝如附表所示機器之照片,展威公司其後即向被告借款,並持偽造之讓渡同意書,供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機器設定動產抵押等語,業經本院調取108 年度訴字第102 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而依卷內既有事證,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於聲請強制執行、點交取得如附表所示機器之占有時即已明知上開偷拍、偽造文書等違法情事,被告主觀相信該等文書為真正,進以辦理動產抵押,從事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與經濟活動,難認有何不法性可言。復原告就上揭過失不法侵權行為之要件事實,別無舉證以實其說,其援引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為據,訴請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無從憑採。 ㈢按民法第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惟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如附表所示機器有不當得利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是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對該等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以機械與電器之批發、機械器具與電器之零售、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仲介服務等,為其所營事業,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紀錄在卷可佐(見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自無從逕認被告有何等以類如附表所示機器進行生產製造、藉此獲利之可能性;又依卷內既有事證,未見被告本身有何承租、使用如附表所示機器之需求,抑或其有將如附表所示機器出租他人加以牟利之舉措,本院無從遽斷被告受有何等依社會通常觀念可能獲得之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實則,被告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取得如附表所示機器之占有,應係欲出售取償(即展威公司所積欠之債務),並非企圖使用如附表所示機器賺取利潤,而原告就本件被告究係受有何等「利益」、倘若租用如附表所示機器是否每月租金達10萬元等事實,均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難以僅因原告受有無法使用如附表所示機器之損害,即予遽斷本件不當得利之成立。從而,原告援引民法第179 條規定,訴請被告應返還其所受之不當利益,尚乏所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吳曉玟 ┌───────────────┐ │附表 │ ├────┬──────────┤ │名 稱│全自動彎管機 │ ├────┼──────────┤ │規格型式│型式:CNC50BS2RSM-4A│ │ │機號:141316 │ ├────┼──────────┤ │製造廠商│穎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廠 牌│穎漢科技 │ ├────┼──────────┤ │出廠年份│103年(即西元2014年) │ ├────┼──────────┤ │單位數量│1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