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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許嘉仁

  • 上訴人
    吳李阿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8號上 訴 人 吳李阿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霖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扣除前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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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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