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許嘉仁
- 上訴人吳李阿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8號上 訴 人 吳李阿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霖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700 元,扣除前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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