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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佳諭
被告
彰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淑真
法定代理人
曹水枔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聖甫
被告
陳碧麗(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朝陽(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朝吉(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維儒(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碧麗、鄭朝陽、鄭朝吉、鄭維儒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鄭錦炎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0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碧麗、鄭朝陽、鄭朝吉、鄭為儒,有戶籍謄本可憑,依照上開條文,即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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