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訴訟代理人
- 邱佳諭
- 被告
- 彰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曹水枔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聖甫
- 被告
- 陳碧麗(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朝陽(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朝吉(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鄭維儒(即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碧麗、鄭朝陽、鄭朝吉、鄭維儒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又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鄭錦炎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0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陳碧麗、鄭朝陽、鄭朝吉、鄭為儒,有戶籍謄本可憑,依照上開條文,即為被告鄭錦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