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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原告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複代理人
黃柏璋
訴訟代理人
柯瑞峯
被告
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則豪
訴訟代理人
黃淑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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