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2號
- 原告
-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錫佳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柏璋
- 訴訟代理人
- 柯瑞峯
- 被告
- 彰信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則豪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德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