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70號 原 告 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怡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銳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詠珵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此即合意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關於代理銷售產品EGP-32150CNC傭金)糾紛,據訴外人毅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毅德公司)108年10月15日陳報狀檢附之代理合約書(由兩造與毅德 公司三方於106年11月23日簽定,原代理合約書作廢)影本 第八條約定,三方(含兩造)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