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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聲字第15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富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春霖
相對人
昇格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鑽昆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佑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重訴字第18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零壹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及其上廠房設備為聲請人所有,於103 年11月間因融資需求,故與相對人就系爭房地及其上廠房設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於103年11月24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由相對人以其名義,持系爭房地及廠房設備向銀行貸款,再由聲請人以承租名義使用系爭房地及廠房設備。兩造約定銀行貸款所應付之利息,由聲請人以承租方式支付,約定承租期間3年(自103年12月3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得於3年內以原價買回,超過3年再行協議。未料聲請人於106 年底要求辦理續租時,相對人卻拒不續訂租約,並於107年5月1日發函要求聲請人離開廠房。聲請人遂於108年1月4日發函要求履行買回之權利,且終止與相對人間借名登記關係。聲請人業已依民法第179條或第767條規定或兩造間買回約定,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房地及其上廠房設備,現由本院審理中(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有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房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協議書、房屋租賃契約書、房屋、機械租賃契約書(更名簽約)、租金及支票簽收單、律師函、切結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揭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自由處分、收益系爭房地,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產生重大困難,是相對人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以該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房地取得換價利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再參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700,000元(即系爭房地買回價額),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

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推估訴訟繫屬登記期間為4年4個月,再按法定利率週年5%計算,故相對人因本件不當登記所可能造成之損害為14,018,333元【計算式:64,700,000元×5%×52/12=14,018,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取其概數以1,401,000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
│ 1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段173 │3,012.24          │   全部     │
│    │地號土地              │                  │            │
├──┼───────────┼─────────┼──────┤
│ 2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段174 │394.57            │  2分之1    │
│    │地號土地              │                  │            │
├──┼───────────┼─────────┼──────┤
│ 3  │彰化縣芬園鄉溪頭段79-1│79-1:            │  全部      │
│    │、79-2建號之建物(門牌│總面積:327.97    │            │
│    │號碼:彰化縣芬園鄉員草│層次面積:156.96  │            │
│    │路1段299號)          │          171.01  │            │
│    │                      ├─────────┤            │
│    │                      │79-2:            │            │
│    │                      │總面積:86.40     │            │
│    │                      │層次面積:86.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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