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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3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洪榮謙鍾孟容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13號

上訴人
許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全守之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1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