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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提撥勞工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秋溎

許翠黛

温玉珠

林英美

顧碧枝

張玲凌

陳彗玲

莊麗紅

周錦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附表所示之「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補繳費用」欄所示金額分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該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審判決關於駁回就附表「欄位A」所示金額之請求,並請求再給付該部分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各如附表「欄位A」所示金額,各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所示金額,並依首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依附表所示「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分別駁回各該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姓名 欄位A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上訴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⒈ 曾秋溎 575,544 575,544 9,420 3,140 ⒉ 許翠黛 661,732 661,732 10,905 3,635 ⒊ 温玉珠 991,838 991,838 16,350 5,450 ⒋ 林英美 531,036 531,036 8,760 2,920 ⒌ 顧碧枝 1,028,420 1,028,420 16,795 5,598 ⒍ 張玲凌 508,194 508,194 8,265 2,755 ⒎ 陳彗玲 822,177 822,177 13,545 4,515 ⒏ 莊麗紅 560,147 560,147 9,255 3,085 ⒐ 周錦湘 669,870 669,870 10,905 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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