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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言孫

上訴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福源
被上訴人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江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92,927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第貳項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7,046,416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聲明連帶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477,046,416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5,692,927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5,692,927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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