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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先提出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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