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辛添旺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先提出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張家維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