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 訴訟代理人
- 莊國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 萬6,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萬2,4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