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蔡宏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藝騰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維仁律師
- 被告
-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高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仁
- 被告
- 楊英雄
- 被告
- 楊英主
- 被告
- 楊金英
- 被告
- 楊英仁
- 被告
- 楊英賢
- 被告
- 楊崇堅
- 被告
- 楊蔡來有
- 被告
- 楊家姍
- 被告
- 楊桂華
- 被告
- 楊桂文
- 被告
- 楊桂林
- 被告
- 楊桂如
-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羣祺律師
- 被告
- 張子仁
- 被告
- 邱菁柔
- 被告
- 蔡佩諭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本件訴訟以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經原告上訴後,經臺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