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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莉玲

原告
蔡宏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仁律師
被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賴文仁
被告
楊英雄
被告
楊英主
被告
楊金英
被告
楊英仁
被告
楊英賢
被告
楊崇堅
被告
楊蔡來有
被告
楊家姍
被告
楊桂華
被告
楊桂文
被告
楊桂林
被告
楊桂如
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羣祺律師
被告
張子仁
被告
邱菁柔
被告
蔡佩諭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7日以本件訴訟以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號有關農業事務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另案經原告上訴後,經臺灣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號判決終結乙情,業據原告提出判決書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爰依旨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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