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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李言孫

  • 原告
    王草共同
  • 被告
    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草 陳維新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伯丞 被   告 洪順震 許子偉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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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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