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李言孫
- 原告王草、共同
- 被告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草 陳維新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 原告共同 複代理人 林吟蘋律師 陳小華 被 告 全揚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伯丞 被 告 洪順震 許子偉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詹家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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