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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瑞水歐家佑陳怡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吳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志成工程行賴志│台中商銀員林分│108年3月20日 │8,558元 │YNA4780522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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