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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請人
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代理人
劉仲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78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達群企業股份有│台中商銀 北斗 │108年2月26日 │185,850元 │TCB2056993 │ ││ │限公司 廖錦燐 │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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