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號聲 請 人 文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 理 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法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翁美珠 ┌───────────────────────────────────────────────┐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翊捷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7年10月10日 │62,859元 │ZF7900504 │ │ │ │限公司 傅紅銅 │行 員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