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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請人
古珉倫
相對人
乃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業經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佐,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補正,經聲請人於同年月6 日收受,此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回證可稽。惟迄今均未獲補正,是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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