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思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丁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紅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氏紅等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2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