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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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龍耀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宜芳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判決,於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1,26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則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